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过建筑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业的将被视作违反消防法律、法令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常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
(4)工程竣工图纸;
(5)各类消防产品的有关资料和购销合同复印件;
(6)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7)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8)《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委托书》和有关消防设施的调试、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10)有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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