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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验收及维护

作者:成都消防改造 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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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火灾探测器的注意事项

1、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在对设置的探测器了解基本原理的情况下,布置时应满足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正常运行检查、检验和使用维护,在不便维修、使用的场所(重点部位除外)或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如厕所、浴室等)可不设火灾探测器;

3、如果对探测器设置位置没有把握,必要时可作模拟试验,最后确定安装位置或考虑其它消防措施;

4、设置探测器应避免误报,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感温探测器不应安装在由于天然或工作热源使得探测器周围可能达到探测器容易引起误报的温度。因此,在安装时应注意避免探测器直接接受太阳辐射的可能性,应考虑场所存在的能够发出热辐射、热空气或热蒸汽等现场设备,并采取预防措施。

(2)在空气流动性大的低矮房间中,飞扬的灰尘容易进入感烟探测器中造成假火警。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探测器采取附加的保护措施,例如采用适当的屏蔽进行特殊安装。

(3)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烟或类似的气溶胶能够导致探测器误动作。因此,应注意不把感烟探测器安装在可能造成气溶胶集聚工作场所和设备部位上。

(4)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应避免强烈的日光或红外光辐射源作用,安装的发射器和接收器必须固定住,不得松动,应避免剧烈地振动,在光束轴线上应避开固定遮挡物和流动遮挡物。

(5)火焰探测器由于外部的干扰作用,可能引起误报,有必要采取措施,例如安装遮板或护板,保护火焰探测器免受干扰光线的作用。

(二)火灾探测器的验收注意事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由具有对消防系统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系统性能检测,在取得检测数据报告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主管部门提请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报表,并附下列技术文件:系统竣工表;系统竣工图;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调试报告;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是火灾探测器的类型、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在进行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2、探测器应能输出火警信号,且报警控制器所显示的位置应与该探测器安装位置相一致;

3、探测器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实际安装的探测器的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探测器周围0.5米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中心距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应小于0.5米;探测器中心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5米,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5米;探测器距离电风扇的净距离不小于1.5米,距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不小于0.3米;对防火卷帘门、电动防火门起联动作用的探测器器应安装在距离防火卷帘门、防火门1~2米的适当位置;探测器在宽度小于3米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应不超过10米,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不超过15米,探测器距离端墙的距离应不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及梁对探测器的影响应满足规范要求;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测器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厘米的余量。

(三)后期的维护与保养

系统在经检测验收合格后就交付使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的消防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护保养。

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应建立完整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探测器日检登记表和季(年)检登记表;

2、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检测一次;

3、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阀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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