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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