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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工程消防改建验收的七项规定

作者:成都消防改建 时间:2020-05-06 浏览次数: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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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改建验收一般规定:

(1)消防改建施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验收组织应符合本规范3.0.7规定,合格评定应符合本规范3.0.8规定。

(3)承担复验的单位应具有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相应资质。

(4)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5)验收检测采用计量、检测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消防改建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7)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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