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厘米。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2、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并且在距屋脊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3、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4、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
(二)仓库的喷头布置
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
2、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
3、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厘米。
4、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条和2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米。
(2)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
(3)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5、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6、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7、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8、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
(1)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
(2)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9、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头:
(1)宽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
(2)宽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下一篇:气体灭火安装的四种控制方式
上一篇:二次消防改造需要做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