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也称事故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CIENO.49号文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一)消防备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失效时,为继续工作(或暂时继续工作)而设置的照明。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通常设在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室等。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通常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如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避难层及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等。
(二)消防疏散照明:是指为了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从室内撤离至室外(或某一安全地区)而设置的照明,包括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灯三种。
1、消防安全出口标志灯:通常设置在疏散门口的上方。在首层的疏散楼梯应安装于楼梯口的里侧上方,其安装高度不应低于2米。
2、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通常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以下简称《民规》)24.7.6条规定: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5m。
3、消防疏散照明灯:通常设在高层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前室的顶棚或墙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