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三)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四)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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