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工业园区消防工程安装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硬性标准如下:
1、系统设置
- 一般规定: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等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特定场所要求:总建筑面积大于 8000㎡的展览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等,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2、灯具安装
-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 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 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室内高度不大于 3.5m 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 200mm;室内高度大于 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3m,且不宜大于 6m。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 50mm。
- 方向标志灯应保证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 1m。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室内高度不大于 3.5m 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2.2m - 2.5m;室内高度大于 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不宜小于 3m,且不宜大于 6m。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1m。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 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 1mm。
- 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2.2m - 2.5m。
-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应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 当条件限制时,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但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 1m - 2m 之间;在距地面 1m 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3、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安装:
-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 100mm - 200mm;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汽、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 150mm 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应能够满足更换电池的需求。
4、供配电要求: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能保证系统在正常照明关断后 5s 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且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 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疏散区域、避难层、直升飞机停机坪区域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自带电源型及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应直接取自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外的其他负载,同一配电回路不宜同时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5、照度要求:
-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lx;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10.0lx。
-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6、时间要求:
-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 1.0h;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0.25s;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s;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s。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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