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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炸物品消防工作中有哪些要点

作者:成都消防工程 时间:2023-06-16 浏览次数: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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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配备必要的警卫、保管人员,健全保管制度

  大型爆炸物品仓库必须配备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人员,并需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负责武装警卫。中小型仓库也须配备必要数量的警卫人员和保管员,日夜看守。警卫、保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制度,经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止事故发生。警卫、保管人员还须经过一定的业务训练,熟练掌握使用武器和成都消防工程安装的消防器材的技能,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知识。要建立并切实贯彻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

  2.安全堆放

  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由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仓库内堆垛存放须符合以下要求:

  (1)通道和墙距。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堆垛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3m。

  (2)堆高和每堆数量。炸药箱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每堆不得超过770箱;雷管箱、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馁类炸药的货架或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每堆不得超过300箱。

  储存量在5t以下的小型仓库,本着安全和利于保管的原则,也要适当留出通道和墙距、垛距,以利通风、散热和便于操作检查。炸药箱和雷管箱的堆放高度以平稳牢固为原则,炸药箱一般不超过i箱的高度,雷管箱不超过4箱的高度为宜。

  (3)不准超量储存。每个库房的总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额定量和公安部门核定的储存量。

  (4)堆放方法。箱装爆炸物品的标志应向外,便于查看核对。为有利于通风、防潮、降温,爆炸物品的包装箱(袋)不宜直接放在地面,最好铺垫20左右的方木或垫板,不能用撞击摩擦容易发火的石块、水泥块或钢材等铺垫。

  3.分类储存

  (1)一切爆炸物品严禁与氧化剂、自燃物品、酸、碱、盐类、易燃可燃物、金属粉末和钢铁材料器具等同库储存。

  (2)敏感程度高的起爆药和起爆器材(雷求、叠氮化铅、二硝基重氮酚、雷管)不得与炸药、导爆索同库储存。

  (3)失效或变质的爆破器材(炸药、雷管)严禁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4)生产中的半成品、不合格品、待修品和废品严禁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5)使用中测试不合格的以及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应单独存放,严禁与同类合格品共同存放。

  4.保管工作

  爆炸物品的保管工作不同于一般物资的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悉所保管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保管的基本知识,并应懂得不同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范措施。

  (1)加强日常枪查;

  (2)严格控制温度、湿度;

  (3)严格爆破器材收发工作;

  (4)库内不准开箱;

  (5)库内不准使用铁质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6)不准在库内修理门、窗等设施,应将门窗等拆下移至安全地方修理好后,再拿回库房安装;

  (7)爆炸物品出人库,必须认真检查进、发货单,品名、数量必须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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